第二單元—保險法規

第一章—人身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很難用金錢去估計其價值,所以不適用保險代位/損害填補/分攤原則。以上三種都不適用

不是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需有保險利益

不得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以上皆非:自然人/胎兒/法人

國內保險經營壽險業務之組織: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何謂主力近因原則:指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類似民法中的相當因果關係;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近因為保單上所保的危險則保險人自應負責

分攤原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對於理賠金額的分攤:保保保保保

何者錯誤:訂立年金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解釋:第3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ok, 才為無效 .但是年金保險不屬於死亡契約保險!

某甲因心臟病發作跌倒,主力近因:心臟病發作

受益人經要保人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CD得聲明放棄,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保險事故發生前仍得以契約或遺屬處分之

解釋:保險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是要保人雖曾指定受益人,如事後欲變更受益人,僅須踐行書面通知保險人即生效力,無須經要保人同意。

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則保險金應作為—受益人之遺產

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要保人自己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

保險人之規定何者為非:人身保險人可為法人或自然人

解釋:人身保險人可為保險人或要保人

某甲為A公司職員,向B銀行貸款,"保險公司"對某甲不具有保險利益

下列何者錯誤:保險人於賠償後需經被保險人同意使得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不需!!

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保險人

正確:債權人可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

受益人之故意所至結果以上正確:被保險人因受益人故意,沒致死僅失能,保險公司仍應給付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受益人故意致死且有其他受益人,其他受益人仍可以領取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受益人之故意未致死,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受益人產生:不需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第二章: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請求保險金給付的權利,請求之日經過兩年不行使而失效!

訂立契約前/!後!要給三日審閱

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險生效方式:經保險人同意

旅行平安險與傷害險之不同:保險期間可否因特殊事故延長/除外責任項目

要保人為保險契約當事人

解釋:一、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要保人與保險人

二、保險契約的關係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三、保險契約的輔助人:即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

錯誤:自動墊繳之保險費自寬限期間終了日開始計息

解釋:自動墊繳之保險費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翌日翌日日開始計息

契約效力停止:停效

以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相關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C

解釋:對的:喪葬費用上限為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二分之一/本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併計入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

復效申請:要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

解釋:我們在復效時用到這個專有名詞,所謂危險保費,是指停效期間的危險成本,因停效期間保險公司並不提供保障,所以該段期間的危險成本,保險公司也不予計收。也就是復效補繳保費時,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

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先交付保險費,而於簽發保險單前身故,保險人應返還所繳保險費

有自動墊繳的保險契約,應扣還墊繳保費本息

正確:要保人得在契約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而不是六個月!

撤銷之效力:翌日零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利益需存在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

何種保險不在保險法第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計算之範圍內:年金保險

義務的履行時期為契約訂立之時

要保人的義務 不包含撤銷保險契約之權利 看到C撤銷不是他的義務

受益者請求保險金:生存者

契約內容變更:由要保人通知保險人

保單自動墊繳保險費之利息:保險公司公告之利率 按當時保險公司公告的利率

保險事故的通知,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所規定期限內通知者,除非下列何種情形之一,否則對保 險人所受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 (A)為他方所知者 (B)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者,或無法委為不知者 (C)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D)以上皆是。 .DDD

小明在5歲時投保人壽保險300萬 不幸於13歲時身故 請問死亡給付為:退還總繳保費並加計利息

解釋: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十五歲才可請領

保險公司要在15日內撥款支付保險金

如有疑義,解釋應利被保險人

未滿15歲,足歲法

要保人中途請求終止契約,如果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領回(D)解約金表所列解約金額 .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翌日起算10日內請求撤銷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死亡 五日內 通知保險公司

投保後兩年內自殺身故 不給付保險金但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

超過寬限期仍未繳:停效

解約之後的壽險契約不能恢復原契約

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依保險法117條規定保險公司僅得 減少年金金額

人壽保險轉移受益人:要保人同意+書面

保險業無法履行契約:監管、接管/勒令停業

不是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規定的除外責任:葡萄胎

不是團體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之文件:被保險人印鑑證明書

解釋:只要出現被保險人印鑑證明書 基本上就是非

因車禍流產:健康保險給付

中途解約,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一年定期壽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年金保險辦理減少年金金額: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解釋:要保人在繳費期間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年金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年金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固定年金金額:用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C)不退還所收保險費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得為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B)不因之而失效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物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契約始成立:暫保單或保險單

解釋:保險法第43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保險契約改變為繳清保險以後,保戶的保障縮小

解釋:以累積的保價金一次繳清,保險期間不變,保險金額減少

應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保險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

保險契約構成部分:要保書+批註書+保單條款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因要保人有隱匿不說明

保險契約改變為繳清保險以後何時可以申請恢復原契約: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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